电子电气有害物质检测
l 欧盟RoHS
2003年1月27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2002/95/EC指令,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 害物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简称RoHS指令。基本内容是: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新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 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害物质。
适用范围:
1.适用于欧盟第2002/96/EC号指令(WEEE)附录IA规定的1、2、3、4、5、6、7和10类电子电气设备,以及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施。
WEEE附录IA规定的十类电子电气设备为:大型家用电器,小型家用电器,信息技术和远程通信设备,消费性设备,照明设备(钨丝灯泡及家用日光灯除外),电动工具,玩具、娱乐及运动器材,医疗设备,监控设备,自动售货机。
2.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欧盟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关于废弃物管理的专门立法。
3.本指令对2006 年7 月1 日前上市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或再利用部件不适用。
摘要内容:
欧盟RoHS指令2002/95/EC即关于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旨在减少由电子电气设备中的有害物质引起的对环境和健康构成的风险。
指令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新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每单一“均质”(Homogenous material) 内之铅(Pb)、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联苯醚(PBDEs)的含量分别不得超过1000ppm,镉(Cd)的 含量不得超过100ppm,并禁止这六类物质含量超标的产品进行销售。
然而某些因现行经济上或技术上仍无法取代产品,采增列排除条款准予使用。目前排除条款共有38条,详细内容参阅 2002/95/EC、2005/717/EC、2005/747/EC、2006/310/EC、2006/690/EC、2006/691/EC、 2006/692/EC等豁免指令
华检服务内容:
提供RoHS完整整机测试服务,RoHS整机验证服务,包含化学湿式分析、XRF筛选、RoHS产品符合性评估、RoHS产品认证、IECQ QC080000系统认证、RoHS法规咨询与培训等服务。
l 日本RoHS
日本RoHS JIS C 0950(或称为J-MOSS
1991年日本经济产业省已订立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Law for the Promotion of Effective Utilization of Resources, Law No.48, 1991),于2006年4月27日做出与RoHS相关之修订,即“家电制品暨个人计算机含有有害物质情报提供义务化”(Obligation to provide information on chemical substances in home appliance and PCs)
依据日本国内工业标准:JIS C 0950 (或称为J-MOSS),全名为《电子及电气设备特定化学物质的含有标示方法》(THE MARKING FOR PRESENCE OF THE SPECIFIC CHEMICAL SUBSTANCES FOR ELECTRONIC EQUIPMENT, JIS C 0950)。
其中,针对个人计算机(包括显示器)、独立式空调设备(家用非中央空调设备)、电视、微波炉、烘衣机、电冰箱、洗衣 机等七大类产品,规定应按照RoHS六项有害物质进行管理,并根据日本工业调查会(JIS)在2005年12月20日制定完成的《电子电气设备现存特定化 学物质标示标准》(The marking of presence the specific chemical substances for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进行标识,并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对于符合RoHS六项(Pb, Hg, Cd, Cr6+, PBB, PBDE)禁用物质的电子电气产品,可标识绿色“G”标志,若有单项或多项未符合,则必须标识橙色“R”标志 (或其它非绿色标志,但以橙色为优先)。图形如下所示:
不符合RoHS
符合RoHS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
重点摘要如下:
1. 此标示针对六项RoHS有害物质进行标示,一为绿色,中间有英文字母 “G”,产品本身所含有害物质含量皆须在参考值以下(限值同欧盟RoHS)或虽含有有害物质但属于排外项目才可标示。

2. 另一种标示为橘色,中间有英文字母 “R”,可用来标示不符合RoHS的项目及限值。

3. 若产品中含有任何这些有害物质,须于标示的下方,左方或右方加上含有何种有害物质之简称标注,如 Pb, Cd 等。
4. 标准的附录B中有列出除外项目,于使用上述标示时,这些除外项目若含有有害物质,不用列入标示中,但是须用日文标上 "Exemption" 的字样。

5. 此标示可标在产品上,包装上,产品型录上,或是网站的产品介绍上。标示须清楚不易脱落,且所有标示中之文字除化学物质简称 (如 Pb) 外皆须使用日文。
6.除标识外,生产者应提供有害物质的信息于说明书或网站上以供消费者查询。
华检服务内容:
华检提供J-MOSS测试服务、Japan RoHS法规咨询与培训等服务。
l 美国加州RoHS
美国加州《电子废弃物回收法案》SB 20及其修正案SB 50,规定显示电器设备回收再利用和限制物质要求。(SB 20: Electronic Waste Recycling Act of 2003 / SB 50: Emergency Amendment to SB 20)
适用范围:
管制屏幕对角线长度大于4英寸共9类特定电子设备(Covered Electronic Device),包括被制造商整修后用于零售的产品:
1. 含阴极射线管(CRT)之产品;
2. 阴极射线管(CRT)显示器;
3. 计算机屏幕(CRT);
4. 液晶显示器(LCD) 的笔记型计算机;
5. 桌上型液晶显示器(LCD);
6. 阴极射线管(CRT)电视;
7. 液晶(LCD) 电视;
8. 电浆电视;
9. 可携式DVD播放器。
摘要内容:
SB20/SB50规定2007年1月1日后生产之特定电子设备,若其中四项重金属(铅,镉,汞及六价铬) 含量超过欧盟RoHS指令之限定标准,不得进入加州市场。SB20/SB50只针对零售产品,企业之间大批量的B2B产品不受限制,以下产品亦不在管制之列:
1.属于汽车部件的显示器设备;
2.装在工业、商业或医疗设备内的显示器设备,包括监视与控制设备;
3.装在洗衣机、干衣机、冰箱、微波炉、烤箱、洗碗机、室内空调器、除湿机或空气清净机内的显示器设备。
在加州销售之特定电子设备,其生产商每年均须向零售商寄发通知书,说明向他们供应的电子设备特点。生产商亦须每年7月1日前向加州当局提交报告,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商名称及地址;
2.上年度在加州销售的特定电子设备数量数据;
3.上年度生产商制造特定电子设备中所含有害物质总量及与往年相较减少之用量;
4.上年度生产商销售的特定电子设备中可回收再利用之材料数量及与往年相较增加之用量;
5.证明生产商致力设计可回收再利用电子设备的数据;
6.之前12个月收到生产商通知的零售商名单。
生产商并需通过免付费电话、网站、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等,向消费者提供数据,说明在何处及如何交回旧产品,以及旧产品将如何回收再利用或如何处置。
华检服务内容:
华检提供加州RoHS测试服务、加州RoHS法规咨询与培训等服务。
l 中国RoHS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会签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方 法》(第39号)(Management Methods for Controlling Pollution by 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s /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rder #39)。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它公害,适用本办法。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摘要内容:
电子信息产品在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分两阶段施行:
第一阶段:
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上应标识环保使用期限,标识其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 收利用等;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应标注包装物材料名称。可按照标准SJ/T 11363-2006、SJ/T 11364-2006、SJ/T 11365-2006、GB 18455-2001的要求进行。
第二阶段:
进入重点管理目录(制定中) 的产品必需确保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已被替代,或含量不超过限量标准且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华检服务内容:
华检提供完整性中国 RoHS服务,包括确认产品是否属于中国RoHS管辖产品范围、检测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按照SJ/T 11364-2006的要求在产品上做标识、有毒有害物质表设计、中国 RoHS法规咨询与培训等服务。
l 韩国RoHS
韩国RoHS
韩国政府也在2007年4月2日正式推出了《电子电气设备及汽车资源回收法案》(The Act for Resource Recycling of Electrical/Electronic Products and Automobiles),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强制执行。因为其与欧盟RoHS有很多相似之处,业界也称之为韩国RoHS。
实际上,此法规可看作欧盟RoHS、WEEE(欧盟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ELV(欧盟汽车报废指令)三项指令的综合版,它囊括了上述三项指令的关键内容,但在具体执行方面还是与欧盟有着不小的差异。
此法规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电子电气产品及汽车的再生,抑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并便于回收,合理再生其废弃物,形成有效利用资源的资源循环体系,致力于环境保护和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范围包括所有电子电气产品(与欧盟RoHS的定义类似)及废弃车辆。关于电子电气产品,法案主要
包括以下两大类内容:
1.适用的电子电气产品及受限物质。首批开设十个项目,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包括各种冷藏机)、家用洗衣机、空调、 个人计算机、音响设备、手机(包括电池和充电设备)、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以上三项均包括墨盒和硒鼓)等十项产品。需要注意的是,此项内容已于 2007年7月1日率先实施,受限物质与限值均与欧盟RoHS相同,厂商需填写《有害物质符合性声明》。
2.法案提倡环保设计,鼓励使用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和更简单的分解方式,以确保有效回收,因此,电子电气产品需符合《材料及结构改进技术指南》的规定。同时,厂商在指定废物回收商后,需向其提供相关的回收信息。
3.制造商应自产品上市或进口日起一个月内,于公司网页上宣告符合法规所规定限用物质的限值。
以上项目如有违反或涉及到造假,最高可能受到一年以下的监禁,以及三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华检服务内容:
华检提供韩国RoHS测试服务、韩国RoHS法规咨询与培训等服务。
l 欧盟WEEE
2002/96/EC-WEEE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欧盟于2003年1月27日通过《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aste Electrical & Electronic Equipment (WEEE) Directive 2002/96/EC)及其延伸指令(2003/108/EC)规定欧盟各成员国修订或发布国家法规,要求制造商必须负担起收集、回收、并妥善处置废弃电 子电气设备的责任。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3日
适用范围:
消费者使用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以及专业用电子电气设备(分十类):
1. 大型家用器具 : 冰箱 ,洗衣机,冰箱等
2. 小型家用器具: 咖啡机,手表,真空吸尘器等
3. 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 电脑,复印设备,传真机等
4. 用户设备录音机电视机收音机
5. 照明设备低压钠管荧光灯管
6. 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电锯钻孔机
7. 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8. 医用设备(所有被植入和被感染产品除外)
9. 监测和控制器械 烟雾探测器
10. 自动售货机
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

摘要内容:
各类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的再生率(Recovery Rate),再使用(Reuse) 与再利用(Recycle)率必须达到WEEE指令要求(依据电子电气设备的平均重量来计算)。
处理要求
至少下列物质、配制件和组件要必须从任何分类收集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中除去:
?含有多氯化联(二)苯(PCB)的电容器
?含有水银的组件,如开关或者逆光灯管
?电池
?移动电话的印刷电路板,和如果被印刷电路板表面积大于10平方厘米的其他装置的印刷电路板
?调色剂筒、液体、糊浆以及彩色调色剂
?外部电缆
?含有难熔陶瓷纤维的组件
?含放射性物质的组件,低于基本安全标准的除外
?含相关物质的电解电容器
?含溴化火阻剂的塑料
?石棉废弃物和含石棉的组件
?阴极放射管
?含氯氟烃(CFC)、含氢氯氟烃(HCFC)、含氢氟烃(HFC)、碳氢化合物(HC)
?气体放电管
?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的液晶显示屏(带有适当的包装)和所有的带有气体放电管逆光的显示屏
所有2005813以后上市的电子电机设备,必须加以如下标识:
1. 生产日期或置于市场销售日期;
2. 垃圾桶打叉标志;
3. 生产商之识别名称(例如品牌名、商标、公司的注册号等)
华检服务内容:
华检提供垃圾桶打叉标志符合咨询评估、垃圾桶打叉标志符合性测试、产品拆解程序与回收率评估报告(Disassembly Procedure and 3R assessment report) 、WEEE法规咨询与培训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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