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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16类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一.初次申请或相关信息变更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3、生产厂的组织结构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4、申请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5、例行检验用关键仪器设备(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清单(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6、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7、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8、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9、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10、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11、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 测试报告请提供)。

二.同类产品再次申请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3、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4、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7、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3C强制认证产品检测提供文件清单

产品检测送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送样登记表;
2、CCC 申请详细资料;
3、产品说明书;
4、产品规格书;
5、产品维修手册;
6、产品电路图(包括原理图和印制刷线路版图);
7、同一申请单元中主送型号产品与覆盖型号产品的差异说明;
8、产品与安全有关的关键元部件明细表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明细表;
9、产品关键安全元件认证证书复印件;
10、产品的CB测试证书和报告(如有);
11、产品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如有)。


电信终端设备

0.引言

本规则基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电信终端设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信终端设备,包括以下产品种类:调制解调器(含卡)、传真机、固定电话终端及电话机附加装置、无绳电话终端、集团电话、移动用户终端、ISDN终端、数据终端(含卡)、多媒体终端。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

3.认证模式

实施电信终端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对于I类或II类设备:
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对于I类、II类以外的设备:型式试验+获证后跟踪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等相关要素、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应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但具有不同工作方式(如,显示方式打印方式等)的产品应以工作方式不同划分申请单元。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划分具体要求。

5.认证委托

5.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5.2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对认证实施中未涉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还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一份该生产企业有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自我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1型式试验
61.1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可被接受或承认的自原性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61.3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原则上应包括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

原则上应包括产品所对应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61.4型式试验的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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