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 测试报告请提供)。
7、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1、送样登记表;
2、CCC 申请详细资料;
3、产品说明书;
4、产品规格书;
5、产品维修手册;
6、产品电路图(包括原理图和印制刷线路版图);
7、同一申请单元中主送型号产品与覆盖型号产品的差异说明;
8、产品与安全有关的关键元部件明细表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明细表;
9、产品关键安全元件认证证书复印件;
10、产品的CB测试证书和报告(如有);
11、产品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如有)。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安全标准:GB 4943.1
电磁兼容标准:GB 9254,YD/T 993
序号 | 产品种类 |
认证依据标准 |
|
安全标准 | 电磁兼容标准 | ||
1 | 调制解调器(含卡) | GB 4943.1 |
GB 9254 YD/T 993 |
2 | 传真机 | ||
3 | 固定电话终端及电话机附加装置 | ||
4 | 集团电话 | ||
5 | ISDN 终端 | ||
6 | 数据终端(含卡) | ||
7 | 多媒体终端 | ||
8 | 无绳电话终端 |
GB 19483 YD/T 993 |
|
9 | 移动用户终端 |
GB/T19484.1 GB/T 22450.1 YD/T 1592.1 YD/T 1595.1 YD/T 2583.14 |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等相关要素、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5.2申请资料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3实施安排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1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可被接受或承认的自原性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61.3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原则上应包括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原则上应包括产品所对应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61.4型式试验的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